100余项违法行为首违轻微免罚!合肥为激发市场
发布时间:2025-04-10 01:18 浏览次数:次
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商家仍需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两年内未因同种违法行为被处理的可认定为初次违法……5月7日,记者了解到,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合肥市市场监管首违轻微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
《免罚清单》明确,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坚持“容错纠错”原则,实现轻微免罚。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
同时,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免罚清单》也提到了,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地域范围内第一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布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在两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其中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危害程度较轻,如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等;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已消除或者显著减轻且剩余后果轻微;涉案产品准备投放市场或者少量投放尚未售出;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普通商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较小或者可以忽略不计的;主动与违法行为损害的对象达成和解;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免罚清单》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本清单实施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对免予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列入清单的其他违法行为是否免罚,由各执法单位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综合判定。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并结合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
那么具体何种情况可适用于首违轻微免罚呢?记者注意到,《免罚清单》列明102种违法行为及免罚条件。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以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免罚条件是商家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并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即可纳入免罚。
再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反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以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该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条件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
轻微免罚条件: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 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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